2025年3月,张某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三人挑衅并持械围攻,张某某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捡起木棍自卫,击中其中一人致轻伤二级,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收集证人证言及张某某的伤情报告,证明系对方先行持械围攻,张某某系被迫反击,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交正当防卫的证据材料,详细论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撤销案件,张某某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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