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童某某因好心帮助他人携带行李入境,在海关入境检查时,被当场从行李箱夹层中查获毒品8公斤,随即被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刑事拘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还原“受托带行李”的完整经过,重点围绕“主观上是否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这一核心争议展开辩护。一方面,律师收集并提交了当事人与托交行李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客观证据,证明其对夹层藏毒并不知情,主观上系被蒙骗,缺乏犯罪故意;另一方面,在庭审中,律师紧扣“主观故意”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当事人事后主动配合检查、如实陈述来源等行为,充分论证其不具有走私毒品的明知或放任故意。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童某某构成走私毒品罪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当事人在被羁押数月后,依法获得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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