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郭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路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还原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重点围绕“从犯地位、犯罪情节较轻”展开辩护。一方面,律师收集了郭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的证据,提交《从犯认定法律意见书》;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促成郭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律师结合郭某某认罪认罚、无再犯危险等情节,充分论证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郭某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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