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人办事未果,请托费用是否应予返还的争议分析报告丨灵武法院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10-20

 

作者:邓双,一级法官

来源:灵武法院

 

争议问题:

日常生活中,花钱托人办事的情况并不鲜见,通常有托人安排工作、托人违规办理入学、托人投标、托人运作项目审批等,请托人支付费用,受托人未能办成请托事项,请托人能否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请托费用,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不尽统一。

 

不同观点:

观点一:托人办事未果,请托费用应予返还,存在的情形及理由如下:

1.双方达成委托协议,请托人支付请托费用,受托人有完成受托事项的义务,现受托事项未能完成,合同目的尚不能实现,另,如受托人实际已经支出了部分费用,就其合理、必要且请托人知悉同意的部分,予以扣减;2.双方因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等导致行为无效,受托人实际收取了费用且未能完成,继续占有该款项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3.受托人将请托费用支付给了第三人,属于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对抗请托人;4.受托人基于委托收到请托款,未能实现请托目的,其丧失法律上的占有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观点二:托人办事未果,请托费用不应予返还,存在的情形及理由如下:

1.受托人已经进行受托工作,付出劳务、时间、人力,在此需要考虑事项未办成是否属于客观风险,并非受托人过错;2.双方在请托时已经明确,无论事成与否,请托人在支付款项时就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接受该条件;3.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办成请托事项;当事人明知应当走正规程序,仍然希望通过对方人情关系、人脉关系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支付款项,对于基于不法目的的给付,请托人无权通过诉讼主张返还。

 

    倾向意见: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案件性质,若当事人以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般应重点考察请托办事双方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其次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根据确认的合同效力分别予以处理,如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为无效,则基于其不法原因给付予以处理;如认定合同有效,则依据有效的情况在个案中综合合同履行、双方过错等综合予以处理。同时,在审理中如果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若当事人以不当得利进行诉讼,应审查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认定。广州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律师认为:哪怕是基于不法目的托人办事,在没办成的情况下,受托人也应当退回,只是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还有一种是受托人故意欺骗委托人,更加要退回请托费,否则会放纵受托人,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无业人员打着帮人办事、托人捞人,实际上95%以上是诈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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