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3.98万元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付款后才发现,收钱的不是律师事务所,而是一家普通公司。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直接认定无效?
据8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裁判文书,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最终判令涉事公司全额退还3.9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不过,委托人要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这份判决需要分开看。退款是一回事,合同是否无效,是另一回事。
两次签约,董某共支付3.98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2025年5月28日,董某与某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3000元。
同年6月19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法律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为36800元。两笔费用合计39800元,董某已经全部支付。
后来,董某查询发现,收款公司并不是律师事务所,其经营范围中也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
董某认为,该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有偿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干扰诉讼代理秩序,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两份合同应属无效。
于是,他将该公司起诉至黄埔法院,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被告公司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没有认定合同无效
小编翻了一下公开的案件信息,这份判决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不是“退了多少钱”,而是法院没有接受董某提出的合同无效理由。
法院审查合同条款后认为,被告公司约定提供的服务,实际并不包括案件审理过程。按照合同中的安排,相关诉讼事务由被告另行委托律师办理。
换句话说,仅从两份合同写明的服务内容来看,法院没有认定涉事公司直接承诺由自己代理诉讼,也没有发现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因此,法院驳回了董某要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这里涉及一个常见误区:签约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合同名称中出现“法律服务”“法律委托”,并不必然导致整份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不能只看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还要看合同到底约定了什么、实际做了什么,以及相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法院审查的是这两份具体合同,并不是对所有法律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作出统一判断。
合同有效,不等于收钱后可以不办事
董某虽然没有获得“合同无效”的判决,但他的主要退款请求仍然得到了支持。
原因并不复杂:合同有效,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董某称,涉事公司收取39800元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被告公司既没有到庭说明情况,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提供过哪些服务、完成到什么程度,或者相关费用已经实际用于委托律师。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2026年7月31日,黄埔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某退还法律服务费39800元;同时以39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需要补充一句,被告没有出庭,并不意味着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会自动获得支持。
法院仍然需要审查原告提交的合同、付款记录及其他证据。本案中,法院支持了退款和利息,却驳回了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正好说明这两个问题经过了分别判断。
“另行委托律师”不是万能条款
本案合同中写明,案件审理过程由涉事公司“代为另外委托律师”。法院据此认为,仅从合同文本来看,尚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但这不意味着法律咨询公司只要加入一句“另行委托律师”,就可以当然取得承揽诉讼业务的资格。
《律师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广州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认为: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太乱,太多没有律师资格或没有律师证的三无人员、法律咨询公司人员、网络络公司人员都进入法律市场,卿律师认为,应该要整顿医疗市场一样去整顿法律服务市场,要从制度上取消法律咨询公司的存在,小学都没毕业都可以开设法律咨询公司,他们懂什么法律,为什么要有法律咨询公司的存在呢?这不是允许有法律中介存在,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一样,要求专业,要有准入门槛,没有律师证从事该行业一律以非法经营来对待,才能彻底解决目前的问题。法律咨询公司可以提供什么服务,是否冒用律师身份进行宣传,能否代替当事人选择和委托律师,费用由谁收取,最终由哪家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这些都要结合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方式分别判断。
特别是当一家普通公司负责网络获客、接待谈案和收取费用,再把案件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时,还可能涉及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以及律师不得接受非律师人员介绍案件并支付费用等执业规范问题。
黄埔法院这份判决处理的是董某与涉事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和退款纠纷。至于该公司在其他业务中是否冒用律师身份、是否实际从事诉讼代理、是否存在违法招揽法律业务等情形,现有裁判信息没有作出认定,不能从本案结果继续向外推断。
签合同前,先看清谁在接受委托
通过网络寻找法律服务时,账号名称和个人介绍未必能说明对方的真实身份。
“法律专家”“法务总监”“律师团队”都可能只是宣传用语。真正需要核实的,是合同主体、收款主体和实际承办人。
如果对方声称会“帮助委托律师”,至少应当问清楚:具体委托哪家律师事务所、由哪名律师承办、律师费包含在哪笔费用中,以及自己是否还需要另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签约和付款后,还要保留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宣传页面以及对方提供服务的记录。一旦发生争议,这些材料将用于证明对方承诺过什么、实际做过什么,以及相关费用是否应当退还。
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并不是“法律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无效”,而是更具体的一条: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约定内容;合同即使有效,收取费用后未履行约定义务,仍然要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广东中泽(南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提醒广大市民,有法律问题一定要找律师,当面咨询,看律师证,电话约见面前,都要问接电话的到底是不是律师,不是律师根本不要理,都是销售,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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