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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出租车空间封闭狭小,前乘客遗落于出租车内的财物,虽脱离原权利人占有,但出租车驾驶员客观上形成对该财物的事实性暂时占有。第三人明知财物系前乘客遗忘,仍秘密取走该财物,属于侵犯他人事实上的占有关系,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事后退还财物、具有坦白情节仅可作为量刑从轻考量情节,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表示,该判决是正确的,应该定盗窃罪。
刑事裁定书
(2018)浙03刑终1688号
原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甲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某地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某地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抓获,当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某人民法院审理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甲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浙0302刑初11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甲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甲某在某酒店乘坐出租车(浙C×××××)前往某道路,期间,被告人甲某趁无人注意之际,将上一个乘客即被害人乙某遗忘在出租车后座上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窃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苹果7plus手机并发还被害人乙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甲某的供述,被害人乙某的陈述,证人丙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甲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审被告人甲某上诉称,失主遗失在出租车后座的手机为遗失物,处于无人保管的状态,公安人员找到其后即主动归还了手机,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便认定构成犯罪,本案也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其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作为不起诉处理,故请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甲某行为的定性。经查,出租车的经营空间较小、经营场所相对封闭、人流量不大,尽管手机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但是此时出租车驾驶员无论是主观上是否知道,客观上已对该手机有了事实上的暂时占有关系,正是基于这种暂时占有关系,作为暂时占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甲某发现该手机之后应该清楚该手机是前面乘客遗忘的,其偷偷的将手机拿走,侵害了暂时占有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甲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甲某拿走手机后即将手机关机,在侦查人员找到其后一开始亦否认拿走了手机,原判鉴于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已对甲某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甲某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审判员 陈*
审判员 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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